(2017)黑0604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士山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山,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43号原告刘士山,男,1961年1月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连臣,该公司建经理。原告刘士山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士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山以“庭外和解”为理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刘士山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