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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卿小花、唐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卿小花,唐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负责人:李祖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忆翊,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卿小花,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天志,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卿小花丈夫)。被告:唐志祥,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与被告卿小花、唐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志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唐志祥的起诉。审 判 长  唐国喜审 判 员  何 盛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龙雯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