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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相某某、被告大连市景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相某某,大连市景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4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相某某,男,汉族。被告:大连市景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景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相某某、被告大连市景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卢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