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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广州某公司、金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广州某公司,金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36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权。被告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BEPPEFUMAGALLI。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广州某公司、被告金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谢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未能找到被告亦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之后本院又以被告公司注册的住所地的地址两次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均被退件,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原告谢某某,并通知原告谢某某,本案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谢某某需向报社缴纳公告费,该公告费属于必要的案件诉讼费。原告谢某某接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韦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