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广州某公司、金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广州某公司,金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36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权。被告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BEPPEFUMAGALLI。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广州某公司、被告金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谢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未能找到被告亦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之后本院又以被告公司注册的住所地的地址两次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均被退件,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原告谢某某,并通知原告谢某某,本案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谢某某需向报社缴纳公告费,该公告费属于必要的案件诉讼费。原告谢某某接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韦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