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素文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文,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文,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平,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李素文与刘平公正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第001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第0018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