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473号原告:宋某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岩杰,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明人民陪审员 康蕊峰人民陪审员 任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