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绍安、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安,李长生,符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安,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长生,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符中华,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陈绍安与被执行人李长生、符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生、符中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