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廷宇、郭素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廷宇,郭素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942号起诉人:解廷宇,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起诉人:郭素英,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6月5日,本院解廷宇、郭素英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87566.18元;2、判令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到付清之日之时的利息76639.8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日,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德公司”)将起诉人组织的施工队伍作为自己的分包队伍,完成了三个施工工程项目,包括位于迎泽区东景街9号东景苑小区1号楼的裕德展厅1006、1007号装饰装修工程、居然之家小店中宇洁具店和居然之家小店维纳斯洁具店装修工程,共欠工程款587566.18元。据此,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廷宇、郭素英与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迎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解廷宇、郭素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起诉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相同,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解廷宇、郭素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