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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秀泉、李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泉,李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泉,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吉敏,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王秀泉与李吉敏、王士叶、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53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吉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吉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吉敏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