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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振发与付建荣、付见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发,付建荣,付见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94号原告:于振发,男。被告:付建荣,男。被告:付见治,男。原告于振发与被告付建荣、付见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车荣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振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于振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