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振发与付建荣、付见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发,付建荣,付见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94号原告:于振发,男。被告:付建荣,男。被告:付见治,男。原告于振发与被告付建荣、付见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车荣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振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于振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