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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勋建杨付进与张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勋建,杨付进,张弟娜,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57号原告:周勋建,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杨付进,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宇,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弟娜,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唐建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勋建、原告杨付进与被告张弟娜、第三人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勋建、原告杨付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勋建、原告杨付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