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匡贱喜申请肖义秋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23号申请保全人匡贱喜,49岁地址双峰县锁石镇利民村,被保全人肖义秋,53岁,地址双峰县房产局,本院在审理匡贱喜申请肖义秋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匡贱喜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匡贱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义秋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76的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