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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华军与被告余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军,余光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184号原告:孙华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余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梅,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孙华军诉被告余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孙华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黎凤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