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守付与吴昌珍、赖永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付,吴昌珍,赖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86号申请人:徐守付,男,194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吴昌珍,女,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赖永发,男,194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昌珍、赖永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昌珍、赖永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昌珍、赖永发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173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