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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高小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华,高小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88号原告:张利华,女,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平,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杨顶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利华与被告高小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利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