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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希礼与徐保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礼,徐保材,山东材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910号原告:徐希礼,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保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山东材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保材。原告徐希礼与被告徐保材、山东材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徐希礼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希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