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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与王洪富、田桂梅、莽佐有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王洪富,田桂梅,莽佐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河堡凤翔大街。负责人:赵健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富,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田桂梅,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茂林镇。被执行人莽佐有,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富、田桂梅、莽佐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洪富、田桂梅、莽佐有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塔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