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2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安凤洛,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微,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