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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2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安凤洛,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微,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