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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有胜诉被告杨志粉、郭威静、郭洪昌、郭欣欣、郭洪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胜,杨志粉,郭威静,郭洪昌,郭欣欣,郭洪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9号原告:李有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粉,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郭威静,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郭洪昌,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郭欣欣,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郭洪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李有胜诉被告杨志粉、郭威静、郭洪昌、郭欣欣、郭洪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于2017年3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遗漏部分继承人作为被告,待查清其全部继承人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原告预交2883元,退还原告2883元。审 判 长  王立东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司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