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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陈福龙、赵春玲、周永起、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陈福龙,赵春玲,周永起,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锦江大街1488号。被执行人陈福龙。被执行人赵春玲。被执行人周永起。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福龙、赵春玲、周永起、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255.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