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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志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朱志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宋明贵,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强及其辩护人宋明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朱志强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GXX**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春都路北约200米处时,与未走人行道的刘某相撞,构成事故,被告人朱志强因醉酒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朱志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mL。被告人朱志强明知刘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刘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刘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病历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单、110报警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朱志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朱志强的历次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志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朱志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朱志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