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043号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4836705J。法定代表人:傅恒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然、闵令诗(实习),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