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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小荣、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荣,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谭小荣,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旧北宝路口北流镇丛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忠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小荣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137号及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小荣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在北流市××商品房楼盘(××北流市天河广场),经向北流市房地产管理所查证,该商品房楼盘虽已封顶预售,但因楼盘市场单价定价偏高及后期建设未完工,该楼盘至今无成交记录。另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北流市天河广场楼盘虽已封顶预售,但目前仍无房产成交记录,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小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小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