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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叶小亮与刘海平、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亮,刘海平,尹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81民初252号原告:叶小亮。被告:刘海平。被告:尹真龙。原告叶小亮与被告刘海平、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平、尹真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海平、尹真龙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刘海平以承包工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尹真龙为该款提供保证担保。当时被告刘海平承诺三个月内一次性归还。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刘海平、尹真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被告刘海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条。被告尹真龙自愿为该款提供保证担保,也在借条上签了字。该借条注明:“今借到叶小亮现金计币20000元整,所借属实。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刘海平。本人愿意为刘海平担保20000元整,担保属实。担保人:尹真龙”。原告与被告刘海平口头约定短期内归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海平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海平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真龙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被告尹真龙与原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尹真龙对欠款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小亮借款20000元;被告尹真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海平、尹真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祖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 婷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