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段会连与滕学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会连,滕学才,苏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段会连,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滕学才,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苏继军,女,汉族,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段会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滕学才、苏继军偿还借款本金184,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吉0621执恢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7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苏继军的工资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恢173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