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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51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龙洲路南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孔庆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维生。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1.68元、财产保全费1405.84元,合计332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