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西华与李海元、魏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华,李海元,魏延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264号之二原告:王西华,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海元,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魏延秀,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6)鲁1321民初32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原告王西华诉被告李海元、魏延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而中止诉讼,而被告未交纳鉴定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