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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阿不都热合满·由努斯、艾尼·阿不都热合满与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蒋文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热合满由努斯,艾尼阿不都热合满,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6民初551号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由努斯,男,维吾尔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焉耆县。原告艾尼阿不都热合满,男,维吾尔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新疆焉耆县。被告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焉耆县七个星镇工业园区,机构信用代码证G10652826000141607。负责人蒋文革,系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蒋文革,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由努斯、艾尼阿不都热合满诉被告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蒋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由努斯、艾尼阿不都热合满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不都热合满由努斯、艾尼阿不都热合满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