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永强农资店与被告黄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小甸子永强农资店,黄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192号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永强农资店,住所地东港市小甸子镇。经营者:于国强。被告:黄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永强农资店与被告黄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永强农资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