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永典与刘朝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典,刘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典,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浮岗镇石老家行政村石老家村***号。被执行人刘朝宇,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百瑞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典与被执行人刘朝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朝宇支付劳务费1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