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祥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胜,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陈祥胜至丹阳市访仙镇某村103号,采用撞门入室手段盗窃作案,窃得硬中华香烟5包、金南京香烟2包、硬币24个,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款赃物后发还给了被害人。2、2017年3月4日—10日间,被告人陈祥胜至丹阳市吕城镇一野营用品有限公司食堂、车间、丹阳市吕城镇一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样品间,三次乘隙窃得老地方牌榨菜21包、“南粳52号”大米10斤、咪咪虾条5包、波斯猫牌抽取式面纸1包、丝飘牌抽取式纸巾1包、Tough牌睡袋1只等物,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1.8元。案发后,除老地方牌榨菜21包、“南粳52号”大米7.5斤、咪咪虾条3包(计价值人民币24.9元)被被告人吃掉外,其他赃物已追缴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陈祥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祥胜在庭审中供述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张某、庞某的陈述,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祥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祥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9元后发还被害人庞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