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与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造酒厂,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投资人:先大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表人:赵世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造酒厂申请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