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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恒义、邓银连与周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恒义,邓银连,周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恒义,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银连,女,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系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中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贵,男,生于1955年11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恒义、邓银连因与被上诉人周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唐恒义、邓银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恒义、邓银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恒义、邓银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上诉人唐恒义、邓银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