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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房志祥与刘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志祥,刘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468号原告:房志祥,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刘海,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滇高商务大楼2301-2308室。负责人:徐文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BNX9Q。委托代理人:阮俊、向东,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房志祥诉被告刘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房志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志祥诉被告刘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房志祥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