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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明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永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永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江宾馆内,组织机构代码08523393-7。法定代表人:周运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龙,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永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龙的银行存款13236.77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