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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盛志伟与李帅兵、李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志伟,李帅兵,李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873号原告:盛志伟,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帅兵,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电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志伟与被告李帅兵、李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志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盛志伟负担。审判员  张玉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