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文泽、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泽,胡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754号之一申请人:谢文泽,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平,南昌市路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俊,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文泽诉被申请人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于2015年10月15日依谢文泽之申请做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754号财产保全之民事裁定,现该案经终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谢文泽申请保全无误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保全之担保财产,即申请人谢文泽及其配偶付云芳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XXX号舜赣外滩X栋X单元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谢文泽及其配偶付云芳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XXX号舜赣外滩X栋X单元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戈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