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李安清与董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清,董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清,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董海林,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李安清与被执行人董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安清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71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执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