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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段海成与郭义、郭文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海成,郭义,郭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163号申请人:段海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申请人:郭义,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郭文杰,男,24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段海成与被申请人郭义、郭文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人段海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海成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海成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20元,退回申请人。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渐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