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段海成与郭义、郭文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海成,郭义,郭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163号申请人:段海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申请人:郭义,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郭文杰,男,24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段海成与被申请人郭义、郭文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人段海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海成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海成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20元,退回申请人。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渐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