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学青、王世民、韩志杰、孟学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学青,王世民,韩志杰,孟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北环东街怡安小区28号。法定代表人:常鹏举,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学青,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X县人,现住X省X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执行人王世民,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X县人,现住X省X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执行人韩志杰,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X县人,X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职工,现住X省X县X号楼X单元X室。被执行人孟学兵,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X县人,X县白马石中心学校教师,现住X省X县X小区。本院在执行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学青、王世民、韩志杰、孟学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学青、王世民、韩志杰、孟学兵在各单位或个人处的收入109649.95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学青、王世民、韩志杰、孟学兵在各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信用社、等储蓄机构109649.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