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钟思发与被告刘厚亮、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思发,刘厚亮,易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04号原告(申请人)钟思发,男。委托代理人向莉,特别授权。被告(被申请人)刘厚亮,男。被告(被申请人)易容,女。原告钟思发与被告刘厚亮、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易容与案外人刘依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邛崃山路的房屋,限额600000元。根据58同城同地段的房屋售价该房大概价值480000元左右。由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编号2017第111号)作为担保,限额6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易容与案外人刘依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邛崃山路的房屋,限额6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