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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喜根诉被告张满红、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喜根,张满红,张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393号原告余喜根,男,194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定襄县。被告张满红,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定襄县。被告张翠英,女,成人,汉族,住定襄县。原告余喜根诉被告张满红、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余喜根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喜根诉被告张满红、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准备庭外解决,故原告余喜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喜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喜根负担。审判长  薄荣伟审判员  刘燕云审判员  胡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