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他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与北京西山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北京西山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他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住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杰,局长。被执行人:北京西山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方继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与北京西山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西山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