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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乾凤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37号被执行人李乾凤,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李乾凤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乾凤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乾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乾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账号为存款1005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工行兴文支行;户名:案款;帐号:955885231400000078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鱼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