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财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温畔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畔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99号之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郝丹芳,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3********。鲁R×××××实际车主系胡纪刚。被申请人:温畔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郝丹芳与被申请人温畔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1728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郝丹芳驾驶的胡纪刚所有的鲁R×××××号轿车予以扣押。郝丹芳于2017年6月12日提供5万元现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郝丹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郝丹芳驾驶的胡纪刚所有的鲁R×××××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