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温国保与温国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保,温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温国保,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温国强,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2015)鄂安陆民初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国保与被执行人温国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国保与被执行人温国强于2017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温国强于2018年6月30日一次性将2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温国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温国保与被执行人温国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温国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国保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