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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杨清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杨清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81民初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东湖西路40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8975358850。负责人:李宏干,该支行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绍文,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方良,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清云,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阳春支行)诉被告杨清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阳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绍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清云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阳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杨清云偿还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和支付利息4746.05元、滞纳金2850.24元以及消费分期手续费446.84元(该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消费分期手续费均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清偿全部透支借款本息之日止新欠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杨清云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3日,杨清云因消费需要向农业银行阳春支行申请开办金穗贷记卡,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2009年7月4日,杨清云领取卡号为52×××48的金穗贷记卡,并从2010年3月9日起多次使用该金穗贷记卡刷卡消费和透支现金,但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足额偿付该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和滞纳金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至2017年3月13日止,杨清云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利息4746.05元、滞纳金2850.24元和消费分期手续费446.84元,合计57861.57元逾期没有偿付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已构成违约,后经农业银行阳春支行催收无果。杨清云既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杨清云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向农业银行阳春支行申请开办金穗贷记卡。杨清云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阅)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附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该《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的第十二条载明“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该《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的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2009年7月4日,农业银行阳春支行同意杨清云的开卡申请,并于当日发放卡号为52×××48的金穗贷记卡给杨清云。杨清云领取卡号为52×××48的金穗贷记卡后,于2010年3月9日激活该金穗贷记卡,并从2010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使用该金穗贷记卡进行刷卡消费、提取现金和偿付部分透支借款本息,其中在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间刷卡消费共49818.44元。至2017年3月13日止,杨清云尚欠使用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刷卡消费产生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利息4746.05元、滞纳金2850.24元和消费分期手续费446.84元逾期没有偿付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以上事实,有身份、户口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账户详细信息基本信息、银行卡消费流水、银行卡透支尚欠本金明细表、银行卡透支尚欠利息明细表、银行卡透支尚欠违约金明细表、银行卡透支尚欠其他费用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附案证实。本院认为:杨清云向农业银行阳春支行申请开办金穗贷记卡,并签名确认遵守《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农业银行阳春支行审批同意杨清云开办金穗贷记卡的申请,并发放卡号为52×××48的金穗贷记卡给杨清云。杨清云领取卡号为52×××48的金穗贷记卡后,使用该金穗贷记卡进行刷卡消费、提取现金以及偿付部分透支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农业银行阳春支行与杨清云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清云领取卡号为52×××48的金穗贷记卡并使用该金穗贷记卡进行刷卡消费后,应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使用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产生的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消费分期手续费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但至2017年3月13日止,杨清云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利息4746.05元、滞纳金2850.24元和消费分期手续费446.84元逾期没有偿付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杨清云逾期没有偿付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息和滞纳金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杨清云应偿付至2017年3月13日止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利息4746.05元、滞纳金2850.24元和消费分期手续费446.84元,并按双方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支付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新欠的利息和滞纳金给农业银行阳春支行。农业银行阳春支行请求判令杨清云偿还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和支付利息、滞纳金、消费分期手续费,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清云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和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清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尚欠卡号为52×××48金穗贷记卡的透支借款本金49818.44元和支付利息4746.05元、滞纳金2850.24元、消费分期手续费446.84元(该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消费分期手续费均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新欠的利息和滞纳金,按双方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杨清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洪涛审判员  龙 旋审判员  谭显通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