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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阮敬民诉被告张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敬民,张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440号原告:阮敬民,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被告:张慧杰,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号,身份证号码21071119XX********。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敬民诉被告张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久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敬民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保全费3220元,由原告阮敬民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