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陶群武与西安半坡博物馆劳动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群武,西安半坡博物馆劳动服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陶群武,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半坡博物馆劳动服务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陶群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陶群武与被执行人西安半坡博物馆劳动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半坡博物馆劳动服务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陶群武支付案件款78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7日从被执行人西安半坡博物馆劳动服务分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及执行费83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陶群武发放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90号裁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