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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武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20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银行存款44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限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微信公众号“”